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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规定严查人为引发林草火情火灾
作者:杨晓艳 编辑:刘强 来源:智慧生活报网 发布时间:2026-11-07 21:36:20 阅读量:--

本报讯(记者 杨晓艳)近日,山西省林草局、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印发《山西省人为因素引发森林草原火情火灾行刑民衔接及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严厉打击人为因素引发森林草原火情火灾的行为,依法惩处违法犯罪行为人,强化警示震慑作用。

我省森林草原防火形势严峻,春秋季风干物燥,野外违规用火、烧荒烧纸、故意纵火等行为屡禁不止。以往案件处置中,行政、刑事、民事追责分步推进,证据流转、责任衔接存在堵点。此次出台的《规定》率先搭建“行刑民”联动机制,实现三类责任同步调查、证据互认、无缝衔接。

《规定》明确,火情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林草、应急部门须第一时间同步介入调查,公安机关同步到场维护秩序、协助保护现场、控制嫌疑人。调查工作可以采取部门联合调查或各自调查,信息互通,证据互认。行政机关依法收集的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经司法机关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司法机关调取用以定案的证据,行政机关审查通过后也可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在追责标准上,《规定》按火情火灾严重程度分层界定。对未造成林木受害或受害面积不足0.067公顷、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轻微火情,由林草、应急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尚不构成火灾但造成损失的,过失违法的自然人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故意违法的自然人叠加行政处罚与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违法的,除处罚单位外,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治安处罚或刑事追责;情节严重的,违法单位列入失信名单。

对人为因素引发火灾的,《规定》明确自然人由林草、应急、公安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单位违法的,除行政处罚和失信惩戒外,相关责任人同样面临治安或刑事追责。在防火特险期、高火险期违反禁火令野外用火的,依法从重处罚。

民事赔偿方面,《规定》明确,扑救费用按《山西省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费用补偿办法》测算,当地政府先行垫付后向责任人追偿。鉴定评估费用由县级以上政府垫付,人为引发火灾的依法向违法行为人追偿。因火灾致使国家森林草原资源和生态受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或单独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判决被告修复生态至损害发生前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准许替代性修复。违法行为人已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民事赔偿责任承担。

为保障机制落地,《规定》建立省、市、县三级林草部门牵头的行刑民衔接联席会议制度,法院、检察、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参加,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通报案件信息,研究解决问题。同时明确反向监督:对有案不立、压案不查、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移送、以行政罚款代替民事赔偿等违法办案情形,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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