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通知
并公积金〔2026〕22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民生保障作用,进一步加大对缴存职工住房及相关消费支持力度,结合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实际,经太原市政府同意,现就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含物业、水电、电梯、停车等费用)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在太原市行政区域购买自住住房并取得《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且缴纳自住住房物业费的缴存职工。
二、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按需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1.属于本通知规定的申请对象;
2.无本中心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担保、无全额冻结。
三、提取额度
以家庭为单位(职工本人及配偶),同一套房产在自然年度内可按需提取,提取额度为建筑面积(m²)×5元(m²/月)×12个月(计算结果取整到百位)且不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当年未申请的提取额度不进行累计。
四、提取材料及办理渠道
1.线上办理
太原市城六区内自住住房可通过手机公积金APP线上自助办理提取,房产信息以不动产登记部门互联互通数据为准,无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2.柜面办理
古交市、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辖区内自住住房或线上办理时核查无房产信息、信息核验不通过的,需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分理处、管理部线下办理。提供以下材料原件:职工本人身份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或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
五、其他事项
1.铁路分中心可以结合行业特点,参照本规定执行;
2.本通知未规定的其他业务,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3.本通知自2026年9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4.本通知由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