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额外的市场准入环节,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强制企业退出市场……9月7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公平竞争审查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物业领域违规设置准入条件审查案例
基本情况: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印发《关于进一步解决物业领域突出问题提升物业管理工作质效的实施意见》。该文件送审稿中含有“凡在我市开展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在开展服务前,向属地县(区)申请登记备案”的表述。审查认为,该条款内容实质上设置了额外的市场准入环节,使得尚未进入市场的企业须先完成备案方可开展服务,对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及市场进入机会形成限制,可能对该行业充分竞争产生不利影响,不利于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的有效发挥,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第(一)项“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违法增加市场准入审批环节和程序,或者设置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前置备案程序”的规定。
典型意义:本案例属于住建物业行业监管领域擅自增设市场准入前置条件的典型公平竞争违规问题。物业管理业务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外领域,地方政策不得限定特定经营者参与物业服务项目,设置违法市场准入壁垒和歧视性准入条件,应确保市场准入条件对所有符合资质要求的经营者同等适用。地方在法定市场准入条件以外,自行创设准入备案环节,限制了不同区域、不同物业服务主体平等参与本地物业服务市场竞争,阻碍物业服务领域要素自由流动,不符合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本案有效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壁垒,取消无依据的属地事前备案要求,清除物业服务领域隐性准入门槛,保障市内外各类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充分释放物业服务市场活力,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案例二
集中供热领域违规限定特定经营者审查案例
基本情况: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印发《XX市2025年清洁取暖散煤清零实施方案》。该文件送审稿中含有“XX市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庭院管网和建筑内部公共区域管网改造,市财政按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标准补贴”的表述。审查认为,XX市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庭院管网和建筑内部公共区域管网改造,同时财政对其改造给予补贴,存在限定使用XX市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服务,排除了其他企业参与改造的机会,不利于有效推进市场公平竞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第(三)项“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以明确要求、暗示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
典型意义:本案例属于地方清洁取暖散煤清零领域典型的妨碍市场准入的问题。对老旧小区进行集中供热管网改造,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服务的政策支持,限制了市场准入。通过在送审稿阶段及时纠偏,保障各类经营主体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有利于通过市场化竞争筛选质量可靠、服务到位的经营主体,切实保障群众取暖产品供给质量,将惠民政策落到实处,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清洁取暖项目竞争,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案例三
环保领域违规设置退出条件审查案例
基本情况:某市生态环境局起草《XX市2025-2026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该文件送审稿中含有“13.持续推进工业园区污染整治。……深入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创A升B’行动,2024年、2025年连续两年被评为B级以下的企业列入淘汰计划,按省、市有关规定实施淘汰关停”的表述。审查认为,该条款内容无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出台的政策依据,以环保绩效评级为由,强制特定企业退出市场,实质是以行政强制方式设置不合理退出条件,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其他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的内容”的规定。
典型意义:本案例是生态环境治理领域违规设置市场退出壁垒的典型问题。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工作,但行政监管必须坚守法治底线和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在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依据,且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前提下,以污染整治为名,行政干预强制企业退出市场,属于典型的设置不合理市场退出条件,排除、限制了相关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不符合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本案例清晰界定了生态环境合规监管与违法限制市场竞争的边界,明确了行业专项整治政策不得擅自增设市场退出条件,有效杜绝“以监管之名行垄断壁垒之实”,对平衡行政监管与市场公平竞争、规范基层涉企政策制定出台具有典型示范和指导价值。
案例四
停车收费领域违规设置歧视性收费标准审查案例
基本情况: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的《某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该文件送审稿中含有“第十条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核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车辆,在火车站、机场实行前半小时免费停放优惠政策……在政府定价管理的其他停车场(位)……按照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费”的表述。审查认为,该办法仅对本市核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车辆给予停车费优惠,排除、限制了外地新能源车牌车辆获取同等优惠的权利,实质上对外地车辆设置了歧视性收费标准,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九条第(四)项“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以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的收费项目或者收费标准”的规定。
典型意义:本案例明确了公共资源收费优惠政策必须具备普惠性,精准揭示并纠正了地方保护主义在新形势下的隐蔽形态。政策制定中涉及收费减免的,应当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经营者或消费者,不得通过将政策优惠与“本地号牌”绑定,在鼓励新能源发展的合理表象下对外地车辆设置歧视性收费标准。本案例是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中禁止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标准规定的典型样本,警示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政策时,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地域身份作为差别待遇的理由,必须确保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案例五
农业领域违规设置贸易隐形壁垒审查案例
基本情况:某市市场监管局在对《某县支持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2026年度)实施方案》公平竞争审查复核过程中,发现该方案含有“政策规定农户在市场价基础上优先销售给本县红芸豆企业,每斤补贴农户0.5元,合计补贴60万斤”的条款。审查认为,该方案通过财政补贴手段引导农户优先向本地企业销售红芸豆,人为干预商品流通,阻碍商品要素自由向外输出,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九条第(一)项“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其他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的内容”的规定。
典型意义:本案例精准穿透了“财政奖补支持农业产业”的合理表象,识别出通过补贴农户并附加“优先销售给本县企业”条件所构建的隐性贸易壁垒,将补贴条件与“优先销售给本县企业”挂钩,实质上是通过财政利益诱导变相强制农产品优先供给本地市场,干预商品要素的自由流通。审查有力地纠正了以农业特殊保护为由规避竞争审查的错误倾向,警示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地方产业扶持政策不得附加交易流向条件,财政奖补政策应聚焦于提升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等竞争力指标,用于鼓励生产行为本身,而非干预销售渠道和去向,为各地在制定农业、产业等领域的奖补政策时提供了清晰的分析范式和合规指引。
案例六
保障性住房领域违规限定经营者审查案例
基本情况: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请对《某市中心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该办法第三条将运营机构限定为选定的国有企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通知中收购主体为国有企业的关键性术语存在变更。审查认为,住建部通知中明确的是“收购主体”为国有企业,旨在保障收购阶段的资金安全与公益性,而该办法将其变更为“运营机构”,并限定为国有企业,这一变更将国有企业限定从收购环节擅自延伸至运营环节,已超出合理政策目的,构成了以所有制性质变相限定经营者的隐性市场准入壁垒,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第(三)项“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以明确要求、暗示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
典型意义:本案例精准适用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关于禁止限定经营的规定,不仅有效防止了地方在“落实上级政策”过程中不当扩大解释并固化国企垄断,更是警示地方部门在制定配套政策时,不得擅自扩大上位政策中特定主体的适用范围,更不能将阶段性、特定环节的主体限定泛化为全流程准入壁垒。保障性住房等民生领域政策应兼顾公益性与竞争性,在确保安全底线的同时,为各类所有制企业提供公平参与机会。本案例拓展了“限定经营”条款的适用场景,为审查“借位设限”“主体性质限定”等新型隐蔽做法提供了典型分析样本,有力保障了各类所有制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对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具有重要的示范和指导价值。
案例七
微短剧领域违规限定经营者审查案例
基本情况:某市文旅局拟印发《XX市扶持网络微短剧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该文件送审稿中含有“XX数字产业园综合管理运营公司和XX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成立XX市XX区数字文化产业基金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制定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充分发挥产业基金效益,重点支持头部企业引进、微短剧拍摄基地建设、微短剧孵化平台建设等项目”的表述。审查认为,该条款内容无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出台的政策依据,采用直接指定的方式确定基金管理人,剥夺了其他合规基金管理人公平参与承接政府产业基金业务的机会,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第(三)项“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以明确要求、暗示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
典型意义:本案例是地方促进产业发展领域限定经营者服务的典型问题。网络微短剧作为数字文化新兴赛道,多地出于抢占产业先机、打造区域文化地标、拉动文旅流量等目标,仓促推出专项资金、作品奖励等政策举措,易形成一系列合规隐患,不符合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本案明晰了地方在促进产业发展时对经营者的选择应采取市场化方式遴选确定,应具备与基金运作相适应的专业能力、投资能力和管理能力,有效摒弃了行政直接指定经营者的做法,有利于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保障各类主体平等参与竞争,推动产业扶持政策合规、透明、高效实施。
案例八
电信领域违规限定经营者、差异化补贴审查案例
基本情况:某地人民政府拟与某电信运营商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市场监管部门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发现,该协议在5G基站建设、智算中心建设、政务专网运维等多个市场化业务领域,均以“某电信运营商省分公司”为直接、明确的实施主体或服务对象,并承诺给予“人才、技术和资金倾斜”。审查认为,该协议在多个竞争性业务领域,通过行政手段直接指定单一经营者,并承诺给予“资金倾斜”,实质上排除了其他运营商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扭曲了市场资源配置,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第(三)项“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第十条第(二)项“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以明确要求、暗示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第十九条第(一)项“以直接确定受益经营者或者设置不明确、不合理入选条件的名录库、企业库等方式,实施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的规定。
典型意义:本案例属于最典型的“点名式”行政指定,审查结论同时适用限定经营和违规补贴两项禁止性规定,构建了“市场准入限制+财政资源倾斜”双重违法分析框架,该行为具有入口端封堵竞争、从资源端强化优势的复合性危害。5G基站、算力网络、政务云等业务均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一般竞争性业务,应当通过市场化机制公平选择经营者。行政权力不应干预正常市场竞争,更不应为指定经营主体提供排他性政策支持。本案例有力地纠正了地方行政权力对新兴基础设施领域的不当干预,维护了电信运营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推动地方政府从“选择性支持”转向“普惠性服务”,切实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竞争,促进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是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的生动实践。
案例九
新能源基础设施领域违规增设审批程序审查案例
基本情况:某市能源局牵头起草《XX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管理条例》。该文件送审稿中含有“(一)建设需独立占地的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在符合规划前提下,落实合法用地手续后,由属地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备案,跨区域建设或打包建设项目由上一级行政审批部门备案。加强审管联动,行政审批部门受理备案后,征求同级能源部门意见,行政审批部门依据能源部门意见决定是否备案”的表述。审查认为,该条款内容与《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要求不一致,存在变相违规设置前置审批程序的问题,妨碍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第(一)项“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违法增加市场准入审批环节和程序,或者设置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前置备案程序”的规定。
典型意义:本案例属于新能源基础设施领域典型的借备案名义,增设准入审批环节的隐性壁垒问题。充换电基础设施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外领域,政策起草单位应当与省级现行管理规定保持一致,清晰区分告知性备案与行政审批边界,不得以“加强审管联动”为名,隐性增加备案审批环节。通过在法规送审稿阶段及时纠偏,从源头防范排除、限制竞争风险,为能源行业配套政策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提供实操示范,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破除隐性市场准入障碍,持续优化新能源领域营商环境,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与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
案例十
作业农机领域违规设置不合理准入条件审查案例
基本情况:某县现代农业发展中心拟印发《XX县2025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方案》。该文件送审稿中含有“所使用作业农机具通过2024年年检”的表述。审查认为,该条款内容与《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中规定的“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等农业机械具体定期检验间隔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机械操作使用的实际需要确定”要求不一致,表述可能排除按规定检验但无2024年年检证明的农机服务主体参与该项目,对部分农机服务主体形成不公平竞争,从而造成竞争性影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其他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的内容”的规定。
典型意义:本案例是农业发展领域变相限制市场准入的典型问题。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是农业发展过程中的重点工作,对于农业机械的安全检验要求必须坚守市场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以“所使用作业农机具通过2024年年检”的要求,变相限制市场准入。通过在送审稿阶段及时纠偏,从源头防范设置不合理前置条件变相抬高市场准入门槛、排斥部分农机服务主体参与项目竞争,保障政策措施的合法性,使地方项目政策与上位规章衔接统一,消除不合理竞争壁垒,营造公平竞争的涉农市场环境,从源头提升涉农政策制定质量,助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记者 梁耀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