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梁耀华)“《山西省文物系统性保护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全国率先以省级政府名义出台、专门聚焦文物系统性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对统筹全省文物工作具有重要引领、示范作用。”7月31日下午,在中共山西省委宣传部、山西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意见》政策吹风会上,省文物局副局长于振龙介绍。
我省文物资源量大面广、分布零散,各类灾害风险突出,基层监管力量薄弱,低级别文物安全责任落实仍有堵点,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省政府办公厅近期出台的《意见》,将系统保护理念转化为具体工作举措,这既是贯彻落实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的山西探索,也为全国各省推进文物系统性保护提供了山西方案。
与以往侧重单项文物保护、专项工作部署的文件相比,《意见》围绕5个方面出台24项配套举措,核心亮点在于“系统性保护”的理念更加突出。
《意见》将低级别文物保护列为重大专项,同步列入各市文物系统性保护任务清单,明确了“到2030年全省要排除7334处濒危低级别文物险情”这一目标,还锚定了“到2035年,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重大险情排除率达100%,文物预防性保护规范化运行,文物大保护格局基本形成”的发展方向。
《意见》提出:编制《山西省低级别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26—2035年)》;建立全省统一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和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完善国有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全域推进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和未定级文物“三有”标准化建设,确保每一处低级别文物都有记录档案、有标志说明、有管护责任人,做到家底清晰、责任落地、全程可溯……
《意见》针对私有产权革命文物管护矛盾,明确差异化处置路径,支持各地综合运用资金补偿、产权回购、产权置换等方式理顺权属关系,有效平衡产权人权益与文物保护责任,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