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梁耀华)自7月25日起,省司法厅就《山西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登录山西司法行政网查看草案全文,并于8月25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草案共六章三十三条,涵盖总则、执业许可、执业管理、执业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草案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监管、文明执业、文化赋能、协同共治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导游人员管理相关工作。
在执业许可方面,草案规定,从事导游执业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导游证,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导游执业活动。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申请导游证。
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甲类、乙类以及其他可能危害旅游者健康安全的传染性疾病、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被吊销导游证之日起未逾三年情形的人员,不予核发导游证。
在执业管理方面,草案明确导游从事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导游应当佩戴导游身份标识、携带导游证,导游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伪造、变造、租借、转让或买卖。草案还列出了导游执业中的禁止行为,包括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宣扬封建迷信及掺杂粗俗低俗内容、诱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收受不正当利益、兜售物品或索取小费、带领游客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等。
草案还设立了相应罚则。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导游私自承揽业务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导游证。导游诱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导游证。
当前,山西省正深入推进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此次立法将为规范导游执业行为、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8月25日前,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41号山西省司法厅立法二处(邮政编码030006),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sftlfec2020@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