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 >>山西新闻
太原市出台生育保险新政: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保障,住院分娩个人“无自付”
2027年起住院分娩按DRG付费,产前检查费最高报销2000元
作者:乔静涛 编辑:刘强 来源:智慧生活报网 发布时间:2026-05-28 12:02:55

近日,太原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正式印发《太原市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实施办法》(并医保发〔2026〕11号)。该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分步施行,其中住院生育医疗费纳入DRG付费管理的规定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政旨在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减轻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负担,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根据新办法,太原市在原有用人单位参保基础上,首次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自愿参加生育保险,享受与用人单位职工同等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后实行固定管理,不得中途退出。

生育保险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征收。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同其医保缴费基数,费率为1%。

产前检查费支付限额提至2000元,住院分娩合规费用全额报销

新政大幅提高了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产前检查费按照临床必需原则设置服务包,支付限额为2000元,按孕周分段保障:妊娠12周末前500元、28周末前1400元、分娩前2000元。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服务包内费用,在限额内由生育保险全额支付,超支部分自理。2026年7月至12月政策过渡期内,能提供发票的按限额2000元报销,无法提供发票的按定额1300元报销。

住院生育医疗费方面,参保职工因分娩(含并发症)、保胎、异位妊娠、计划生育手术等住院发生的合规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规定的,不区分甲乙类、不设起付标准,由生育保险按100%比例支付,实现政策范围内个人“无自付”。住院分娩期间新生儿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一并纳入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结算。

生育津贴计发更规范,申领发放更便捷

生育津贴待遇方面,参保女职工生育前连续参保缴费满9个月且至领津贴时未断保的,可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女职工津贴按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灵活就业人员按太原市上年度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计发。津贴标准=计发基数÷30×计发天数。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的,全额发放;低于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计发天数:顺产98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一孩增加15天。流产待遇:怀孕不满3个月享15天,3至4个月享30天,4至7个月享42天,满7个月引产享98天。

用人单位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一次性发放,灵活就业人员按月发放。医保经办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发放至参保女职工,逐步推动“即申即享”。

深化支付方式改革,优化经办服务

自2027年1月1日起,太原市将住院生育医疗费纳入DRG付费方式管理范围,在DRG分组中明确将分娩镇痛技术操作作为分组依据,推动合理诊疗。未实施DRG付费的医疗机构暂按原方式结算。

管理服务方面,妊娠登记服务下沉到定点医疗机构,方便参保人员就近办理;省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直接结算。同时落实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联办,做好落地参保工作。

待遇衔接与基金监管同步加强

生育保险关系可随职工医保关系跨统筹区转移接续。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且足额补缴的,缴费时间连续计算,中断期间待遇由基金支付;超过3个月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产假期间参保身份转变的,按生育行为发生时的身份核发津贴。

医保部门将强化智能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本次调整是落实国家和山西省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要求的重要举措。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其中将住院生育医疗费纳入DRG付费管理的规定从202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本市生育保险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记者乔静涛


分享到: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更多分享 X
一键分享
QQ好友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腾讯朋友
百度贴吧
豆瓣网
邮件分享
有道云笔记
人人网
花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