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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明确对体现三晋文化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作者:梁耀华 编辑:刘强 来源:智慧生活报网 发布时间:2026-04-16 15:14:15

本报讯(记者 梁耀华)4月15日,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副主任王彪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原《条例》施行以来,对促进全省非遗保护、传承、利用与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原《条例》已不能适应我省非遗工作发展的需要。特别是2021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为新时期非遗保护传承工作明确了目标任务,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亟须对原《条例》进行修订完善。

“修订后的《条例》提高了立法针对性、精准度和实效性,只规定确实需要、条件成熟的制度,做到开门见山、直入主题,确保修改的法规立得住、接得住、真管用。”王彪说。

《条例》共三十六条,不仅增加了非遗工作原则,建立了工作协调机制,还明确了重点保护项目,并要求做好开发利用工作、守好开发利用底线。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剑纲表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条例》的重中之重。“《条例》共36条,其中17条涉及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他说,这些条款构建了比较完整的保护体系,包括明确职责、强化宣传、分类保护、表彰奖励等方方面面。

《条例》为突出地方特色,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明确对戏曲、民歌、鼓乐、面食、酿造、社火、中药炮制等体现三晋文化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同时规定,在特定区域内,如果传统文化历史积淀深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省文旅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正厅长级)张志仁表示,《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非遗保护事业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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