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出台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新规
明确三阶罚款标准
编辑:姚志文 来源:智慧生活报 发布时间:2026-04-01 09:12:34
本报讯 (记者 梁耀华) 3月30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发布,就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划定具体处罚标准。该规则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两年。
规则明确,执法主体为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涉及单位涵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根据规则,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经责令限期办理后逾期仍不办理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幅度依据违法情节轻重划分为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其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办理后逾期仍不办理的,处1万元罚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且自应当办理之日起未超过12个月的;单位不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且涉及应设未设职工账户50个以下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且自应当办理之日起超过12个月但未超过24个月的;单位不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且涉及应设未设职工账户50个以上200个以下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且自应当办理之日起超过24个月的;单位不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且涉及应设未设职工账户200个以上的;单位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记录,在两年内再次发生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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