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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执行城镇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自4月17日起实施 常住居民每户每月5元 国家机关及商超每吨105元
作者:梁耀华 编辑:刘强 来源:智慧生活报网 发布时间:2026-03-26 18:54:58

本报讯(记者 梁耀华)从4月17日起,由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太原市城乡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继续执行城镇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实施,有效期为5年。

《通知》明确,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涵盖太原市建成区、城区所属建制镇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院、部队、企业、个体经营者、居民户、暂住人口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在计费方式和征收标准方面,《通知》规定,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原则,对城镇混合生活垃圾实行统一计费,按标准计算,按月或按次征收。其中,常住居民、暂住人口按户计征,5元/户·月;低保户、国家和省市规定免征的优抚户,凭有效证件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予以免征。

对不同单位与场所,《通知》设定了差异化征收标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含幼儿园)、 医院、驻并部队、厂矿、民航、火车站、汽车站、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写字楼(办公场所)、银行、药店,以及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按照实际产生量计征,标准为105元/吨;商业门店(网点)及餐饮、洗浴桑拿、美容美发、歌舞厅、网吧、茶吧、酒吧等休闲娱乐场所按照经营面积计征,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月;宾馆、旅店业按床位计征,标准为12元/床·月;客运车辆按座计征,标准为2元/座·月。

对于未在以上条款中具体列举的缴费单位,将按照其单位性质对应上述缴费标准收取。三县一市垃圾处理费的收缴方式和标准,则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具体制定。

《通知》强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非税收入,严格按照财政非税收入规定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缴入国库。该费用于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的收集、运输、终端处置。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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