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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台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 进一步减轻高额医疗费用负担
作者:梁耀华 编辑:刘强 来源:智慧生活报网 发布时间:2026-01-08 20:23:55

本报讯(记者 梁耀华)为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减轻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负担,山西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山西省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明确,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是对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高额医疗费用进行再保障,即对参保职工年度内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按规定予以补助。

补助范围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含退休人员),但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除外。

根据《办法》,补助资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用人单位确实无力承担的,经参保职工个人申请、用人单位确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可由参保职工个人全额负担;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用人单位人员,由参保职工个人全额负担。

筹资标准可采取按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或定额方式确定,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参保人数、发病率等因素确定。单位缴纳部分随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职工缴纳部分从本人工资(或养老金)中代扣代缴,也可从医保个人账户中划扣。

在支付标准方面,《办法》规定,在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90%比例支付。对个人自付费用负担较重的,可再给予适当补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叠加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达到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

《办法》要求,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的条件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按规定不能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也不得单独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

该《办法》施行后,2002年5月31日印发的《山西省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各统筹地区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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