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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拟出台新规规范景区门票价格 不得在景区内设置“园中园”“票中票”
作者:梁耀华 编辑:刘强 来源:智慧生活报网 发布时间:2025-09-04 16:15:46

本报讯(记者 梁耀华)9月3日,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其草拟的《山西省旅游景区(景点)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9月13日前,将意见、建议以发送电子邮件或寄送纸质信件的方式,反馈至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法》共七章三十条,明确将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纳入规范管理范围。其中,利用公共资源(主要包括自然遗产、文化遗产、重要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水利设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景区内交通运输价格及景区配套停车场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包括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其他具有同质性、或已形成有效竞争的景区讲解服务、旅游者选择性强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利用非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办法》强调,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门票价格,应坚持公益导向,既要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又要以规范成本构成为核心,按照主要补偿景区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合理成本并适当反映景区价值的原则,统筹考虑景区旅游面积、游览价值、投资规模、服务质量、旅游者流量、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门票价格,实行分类定价。

《办法》要求,对保护性开放的国家重点文物和国家自然保护区,门票价格应按照有利于文物保护和适度开放的原则核定;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要全部向社会免费开放;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公园要充分体现公益性,实行免费开放。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应从低核定价格;按照文旅、住建、林业、文物、宗教等部门规定的等级标准,确定合理的门票价格比价关系,原则上较低级别的景区价格应低于较高级别的同类景区门票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价格可采取最高限价、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等方式。

针对当前部分景区存在的“捆绑销售”“园中园收费”等问题,《办法》明确要求景区实行“一票制”,不得在景区内设置“园中园”“票中票”。合并门票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价格之和,且应保留单项门票供游客选择。景区内临时展览原则上免费,确需收费的应单独公示、不得捆绑销售。

在优惠措施方面,《办法》规定,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军人及其家属、学生等特定群体应实行门票优惠,并鼓励景区在“中国旅游日”“世界旅游日”实行半价优惠。同时,支持景区采取联票、一卡通、家庭套票等多种优惠方式,促进旅游消费。

《办法》还强化了价格监管机制,明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每3年对景区门票价格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景区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多语种公示价格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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