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 >>山西新闻
规范城镇供水定价 我省就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
作者:梁耀华 编辑:刘强 来源:智慧生活报网 发布时间:2025-07-01 15:19:55

本报讯(记者 梁耀华)7月1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出通知,就《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提高城镇供水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加强供水成本监管,规范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

城镇供水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

《办法》明确要求,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城镇供水定价成本,应当以监审期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税务等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手续齐备的会计凭证、账簿,以及供水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周期原则上为3年。供水企业会计核算满1年但不足3年的,以实有完整会计年度为监审期间。对于未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供水企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实施成本监审。

《办法》提到,城镇供水定价成本包括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和运行维护费,但有七类费用不得计入城镇供水定价成本。这些费用包括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的费用;与城镇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城镇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固定资产盘亏、毁损、出售和报废的净损失;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计提准备金和各类广告、宣传费用(不包括安全警示宣传费用);向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对外投资等支出;其他不得计入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的费用。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7月10日前,登录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fgw.shanxi.gov.cn/),点击首页“通知公告”专栏,就《办法》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并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sxscbd001@126.com。


分享到: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更多分享 X
一键分享
QQ好友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腾讯朋友
百度贴吧
豆瓣网
邮件分享
有道云笔记
人人网
花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