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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收费设20%涨价上限!我省新规减轻家庭负担
编辑:刘强 来源:智慧生活报 发布时间:2025-06-03 19:48:42


本报讯(记者 梁耀华)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完善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扩大普惠供给,提升服务可及性,切实减轻家庭托育负担。

《通知》明确,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范围包括接受政府支持、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各类公办托育机构,享受政府场地费用减免、建设运营补贴等支持的社会力量办普惠托育机构,以及公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公办幼儿园托班按规定招收2~3岁幼儿)。

在收费管理方式上,《通知》实行分类制定:

——公办托育服务机构。这类机构坚持非营利性,基本服务费(保育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对于其他服务费(伙食费、床上用品费、手工耗材费),伙食费由托育服务机构依据成本合理确定,后两者则按实际支出收取。

——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这类机构的基本服务费同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方式同公办机构,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公办幼儿园托班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参照现有公办幼儿园收费规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授权设区市政府制定。对于其他服务费收费标准,伙食费由幼儿园依据经营成本合理确定,床上用品费和手工耗材费按照实际支出情况收取。

——其他类型托育服务机构。此类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托育服务机构自主决定。

    《通知》要求,各地制定政府指导价,要履行成本调查等程序,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无偿捐赠等后的服务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当地收入水平、市场供求状况、机构性质、服务类型等因素,合理确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上浮幅度不超过20%,下浮不限。保育费标准可区分不同班型制定。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已公布托育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的,可根据服务机构等级和成本情况制定分类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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