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图张丽霞
随着社会老龄化趋势日益加剧,养老已成为每个家庭无法回避的现实课题。在我省忻州市忻府区,年近八旬的张某,在病痛与经济的双重压力下,经过反复思量,最终将她的六个子女共同诉至法院,希望法律能为她的晚年点亮一盏明灯。
张某与李某结婚后,共同生育四子一女,即长子李某甲、次子李某乙、三子李某丙、四子李某丁、女儿李某戊。后李某去世,张某又与董某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即董某甲。
2025年1月6日,张某突发疾病前往西安某附属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被诊断为慢性肾脏病5期、显微镜下多血管炎等多种严重疾病。后张某又前往忻州某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医嘱要求其按时透析。
张某现需每周前往医院进行三次透析,每次透析所支出的费用在扣除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部分后,仍需个人自费一部分。张某现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负担自身基本生活以及固定医疗费,遂提起诉讼,要求六名子女支付赡养费。庭审中,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认为,张某已另嫁给董某,其已尽到应尽的赡养义务。
法院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当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
本案中,张某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且无经济收入,其生活与医疗均面临巨大困难。其生育的六名子女均已成年,均应对母亲履行赡养义务,共同给予老人生活上的照料与经济上的支持,让其安度晚年。最终,法院综合考虑了张某的实际生活需求、本地居民消费水平、张某每月透析产生的固定医疗开销,以及六名子女各自的经济负担能力,判决六名子女每人每月于月底前向张某支付赡养费600元,直至赡养义务终结之日止。
本案中,部分子女因母亲改嫁的原因,对赡养责任的主体产生了认知偏差,这是本案需要明晰的法律关键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因此,所有子女,无论出自父母的第几次婚姻,在法律上都负有同等的、不可推卸的赡养责任。以母亲改嫁为由,主张由同母异父的弟弟承担主要赡养义务,是直接违背上述法律规定的。
专家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赡养父母,不仅是法律强制要求的义务,更是中华民族世代相传的美德。守护好每一位老人晚年的那盏灯,需要所有子女共同添油拨芯,让法律的光辉与亲情的温暖相伴而行。
李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