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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关乎家庭重大利益,面对高额补偿款,买房20余年未过户的李某与登记所有权人王某对簿公堂。当李某与政府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王某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权益。法院将如何裁判?
■案件简介
2001年,王某将位于长治市潞州区的一套住房出售给李某。李某支付购房款后入住该房屋,实际使用长达20余年。2021年,王某取得该房屋不动产权证书。2024年,该房屋被纳入潞州区政府征收范围,且因客观原因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李某以王某为被告向长治市潞州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2001年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判令王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潞州区法院于2024年7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确认合同有效,但以房屋已纳入征收范围、客观上无法过户为由,驳回了李某关于过户的诉讼请求。王某上诉后,长治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4年12月2日,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针对案涉房屋,与李某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并向其支付了拆迁补偿款。王某以其系房屋登记所有人为由,将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与其签订补偿协议。
■法院裁判
虽然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但在客观上无法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况下,若机械地以登记为准确定被征收人,将有悖公平原则,亦不利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买受人李某支付了对价,且不存在恶意谋取拆迁利益的动机,系善意相对人;其长期占有使用房屋的事实,不因未过户而否定其交易效力。房屋拆迁权益理应归属于实际买受人李某。出卖人在合同履行完毕二十余年后,因房屋拆迁主张权益,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
长治市潞城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提起上诉后,长治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实际交付后时隔多年,因房屋面临拆迁而引发的纠纷。征地拆迁涉及不动产权利人重大利益,被征收人的准确界定至关重要。
本案判决在保护实际权利人权益的同时,彰显了尊重历史、实事求是、诚实信用的司法原则,既为行政机关规范征收补偿行为提供了指引,也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长治市潞城区法院 李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