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和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中华优秀文明资源。近年来,山西法院、文物行政部门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严格落实“保护第一”原则,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协同联动,持续筑牢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法治屏障。
在“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到来之际,省高院、省文物局联合发布5起依法推进文物保护的典型案例,涵盖盗掘古墓葬、故意损毁文物、倒卖文物、盗掘古长城遗址等案件类型,彰显山西法院和文物行政部门守牢文物安全底线、红线、生命线的坚定决心。此举旨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指引作用,以案释法、以案促治,引导全社会增强文物保护意识、凝聚文物保护合力。
山西是中华民族和华夏文明的重要发祥地之一,也是文物大省,以文化遗产资源丰富闻名遐迩。山西法院、文物行政部门将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以及对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努力用最严格的制度和最严密的法治推进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让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在三晋大地绽放更加绚丽的光彩!
案例 一
盗掘古墓葬即使未盗得文物亦构成犯罪
——李某烈等五人盗掘古墓葬案
【基本案情】
李某烈与牛某军、郑某军、柳某珍、李某虎共谋盗墓,探得一处古墓葬后实施盗掘。其间,李某烈负责挖掘,其余四人轮流望风、转运泥土。几人作案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未盗得文物。经鉴定,该墓系两周时期墓葬,盗掘行为造成原墓葬结构毁坏、遗存信息缺失,对两周时期历史文化研究与保护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烈等五名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文物保护法规,结伙盗掘古墓葬,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五人共同实施盗掘,均系主犯。李某烈、牛某军属累犯,应从重处罚;五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郑某军、柳某珍、李某虎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人民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李某烈等五人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打击盗掘古墓葬犯罪的典型案例。盗掘古墓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文物管理秩序和古墓葬承载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该罪属行为犯,只要实施盗掘行为并对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造成实际损害,即便未盗得文物,亦构成犯罪。案涉行为虽未窃得文物,但破坏了古墓葬结构,造成历史文化信息灭失,妨害国家文物管理秩序,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惩盗掘犯罪、维护文物安全、守护历史文脉的坚定决心,对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古墓葬价值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 二
司法建议“靶向发力”赋能古长城遗址保护
——白某霈故意损毁文物案
【基本案情】
白某霈的宅院毗邻长城古城墙。2022年7月,白某霈擅自在院内挖掘该城墙底部,造成城墙坍塌。经查,案涉长城属明长城,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某霈故意损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明长城遗址,其行为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白某霈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可减轻处罚;当庭认罪,可从宽处理。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评估意见,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对其适用缓刑。人民法院以故意损毁文物罪判处白某霈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该判决已生效。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向当地文物局制发司法建议,提出对案发地点及周边长城遗址及时开展保护性修复、设置保护标识等建议。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以司法建议助推古长城遗址保护的典型案例。长城是中华民族的代表性符号和中华文明的重要象征,凝聚着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和众志成城、坚韧不屈的爱国情怀。本案中,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打击破坏长城行为;同时制发司法建议,推动行政机关加强保护、修复及源头治理。文物部门依建议迅速行动,开展保护性修复、设立保护标识碑牌、举办长城保护宣传周、增配文保员、加大巡查力度,营造了全社会了解长城、保护长城的良好氛围。
案例 三
行政公益诉讼助力北齐长城遗址保护
——北齐长城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某县检察机关履职中发现,文旅部门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辖区五处北齐长城遗址存在保护缺位情形,遂于2024年4月制发检察建议。文旅部门回复并制定整改方案,但检察机关回访发现整改未落实,遗址仍未得到有效保护,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文旅部门依法全面履职,切实保护辖区内古长城遗址。审理期间,经法院督促,文旅部门完成了北齐长城的修缮维护工作。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讼期间文旅部门已履行法定职责,完成修缮管护工作。经实地勘查和专业评估,整改达到了修复、管理和维护古长城的目的。鉴于行政机关已全面整改,公益诉讼督促履职、修复公益的核心目的已实现,检察机关申请终结诉讼,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诉讼。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履行古长城保护职责的典型案例。长城是民族精神象征,承载厚重历史文化价值,加强保护是法院的重要使命。本案中,人民法院积极发挥职能,加强司法与检察、行政的沟通协调,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全力维护北齐长城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推动形成司法审判、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协调联动、合力保护的格局。在遗址保护整改到位后依法裁定终结诉讼,有力维护了公共利益,彰显了行政公益诉讼的目标导向,推动了当地文物保护利用水平的提升。
案例 四
通过网络平台倒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构成犯罪
——段某峰倒卖文物案
【基本案情】
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段某峰在某电商平台挂售青铜剑、青铜戈,后在其住所查获大量文物。
经查,段某峰通过该平台售出两件青铜剑。涉案青铜剑已被追缴,经鉴定为战国时期三级文物。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段某峰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明知系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仍通过网络平台出售,并实施为出售而收购、储存文物的行为,已构成倒卖文物罪。段某峰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宽处理。人民法院以倒卖文物罪判处段某峰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打击利用网络平台倒卖文物犯罪的典型案例。网络倒卖文物极易造成文物流失、损毁,加剧犯罪打击与追缴难度,严重侵害国家文物管理制度,破坏历史传承。本案中,人民法院立足网络交易特点,综合全案证据,准确认定主观故意,依法定罪量刑,坚决斩断网络非法交易链条,彰显严厉打击文物犯罪的决心。同时,对网络平台强化监管责任、社会公众明确合法收藏边界,具有重要警示和教育意义。
案例 五
依法打击盗掘古长城遗址犯罪
——赵某等七人盗掘古文化遗址案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赵某、刘某林、尹某、闫某等七人共谋盗掘文物,在山西省某县境内一烽火台本体南侧10米处挖掘盗洞,未挖出文物后放弃。经鉴定,该烽火台属长城防御体系单体建筑,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盗掘行为对长城整体历史风貌造成一定影响。之后,赵某、刘某林等四人又赴内蒙古自治区某县,在一烽火台遗址挖掘两处盗洞。经鉴定,该烽火台为明长城二边外烽火台,属古文化遗址,盗掘行为破坏了烽火台本体,对其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均造成损害。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等七人盗掘晋、蒙两地烽火台,破坏古长城文化遗址,妨害国家文物管理秩序,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其中,在山西某县的盗掘行为未破坏烽火台本体,尚未损害遗址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七人系共同犯罪,赵某、刘某林、尹某、闫某系主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其余三人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且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七人均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理。人民法院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赵某等七人有期徒刑四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打击跨区域盗掘古长城遗址犯罪的典型案例。古文化遗址作为人类历史遗存,具有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独特价值。长城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其组成部分烽火台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本案中,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聚焦长城遗址整体保护,对被告人横跨晋蒙两地的盗掘事实合并审理,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准确定罪量刑,依法打击盗掘行为,全方位筑牢古长城司法保护防线。
据山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