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将“短距离醉驾”规定为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明确不具有从重处理情形的,可作出罪处理(作出?不予定罪、不起诉、无罪判决?等处理结果)。然而什么是“短距离醉驾”?该行为如何认定?近日,沁县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经审理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情简介
2025年9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居住小区门口的某饭店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饭店返回小区内其居住楼下停车时,碰撞停放的小型轿车一辆、电动三轮摩托车一辆、电动四轮车一辆,致四辆车损坏,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机构鉴定,王 某 某 血 液 中 乙 醇 含 量 为215.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其驾驶车辆仅行驶了约300米,距离较短,希望从轻处罚。
■法院裁判
沁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某醉驾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交通事故相对方损失,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醉驾距离虽然较短,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80mg/100ml以上,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故依法不适用缓刑。
■法官说法
“短距离醉驾”并非一定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需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严格认定。
第一,危险驾驶罪成立的前提在道路上行驶,需明确行驶路段的性质是否为“道路”。实践中争议较多的是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居民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主要根据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来判断其是否具有“公共性”,如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通行的,不认定为“道路”。
第二,“短距离”无绝对的衡量标准。比如,江西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在外饮酒后准备驾车回家,岂料刚从停车场出发掉头时便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法院认为,被告人行驶距离虽短,但是为了上道路长距离行驶,不符合“短距离醉驾”出罪的情形。相反,如果打算交由他人驾驶,但因为小区或者停车场较大,向代驾说不清交接地点而自行驾车数百米的,也可能被认定为“短距离驾驶”。
第三,要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审查在案证据能否证实被告人驾驶的目的确实是为了挪车、停放车辆、交接车辆等。
第四,如果存在《意见》第十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即便是“短距离醉驾”,也会被判处刑罚。比如,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等等。最后,即使“短距离醉驾”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也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总而言之,不要对“短距离醉驾”心存侥幸,酒后坚决不要动车,动车必定有危险,发生任何后果,都需自己买单。 沁县法院 李佳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