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郭彦伶
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在三晋大地的山水林湖间,总能看到一幅幅灵动的画面:振翅高飞的红嘴海鸥在汾河水面划出银弧,身披霞光的红腹锦鸡于中条山林海昂首踱步,“鸟中国宝”东方白鹳在桑干河北岸筑巢繁殖,成群的褐马鸡在芦芽山惬意觅食……生命的律动在这片静谧的天地间悄然延续,成为最亮的一抹色彩。这幅万物共生的生态画卷,默默讲述着生态的魅力、生命的繁荣与司法的守护,这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的生动实践,是美丽山西的最好见证。
野鸭之殇,谁来偿?
桑干河——晋北人民的母亲河,这条碧波潋滟的“缎带”,自西向东横穿大同市云州区,孕育着万物生机。
桑干河国家自然保护区面积6万亩,湿地的生态环境和丰富的水资源为野生动植物提供了栖息和繁衍场所。每逢夏日,穿行于层层芦苇之间,成群鸟儿翩跹飞舞,婉转啁啾,增添别样生机……
然而有一天,村民们发现河边及田地里有不少死去的野鸭和散落的玉米粒,果断报警。经查,刘某、杨某二人事先“踩点”,来到桑干河自然保护区附近,将掺有烈性毒药的玉米粒撒在野生动物栖息较多的村落及农田,造成大量野生动物被毒杀。事后,二人以500元价格将10只被毒杀的绿头鸭卖给他人。
经鉴定,刘某、杨某二人在不同区域投毒两次,毒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金雕2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大鵟1只,“三有动物”绿头鸭、赤麻鸭308只,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3.9万元。“被告人刘某、杨某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金雕、大鵟,非法猎捕野鸭子308只,情节严重,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本案审判长马晶晶讲道:“桑干河自然保护区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二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威胁生态平衡,给保护区生态环境安全带来威胁。”
云州区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杨某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同时判处二被告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3.9万元。“这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将以另一种形式守护着这片绿水青山。”马晶晶说。
云州区法院同时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是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原则在环资审判中的具体体现,也向全社会释放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司法态度。
“看看,这些行为都属于破坏生态环境。”
“您知道哪些鸟儿是保护动物?”
今年6月5日,云州区法院干警再次来到桑干河畔,开展“呵护美丽云州”生态保护普法宣传,结合典型案例,将《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转化成群众听得懂的“家常话”。
在拉家常中,更多的人开始为野生动物“代言”。
“捕鸟人”变身“护鸟人”
“这就是我们的‘省鸟’褐马鸡,这可是二青会吉祥物、省运会吉祥物的原型。”“它们都是褐马鸡的‘兄弟姐妹’蓝马鸡、白马鸡和藏马鸡,这些都是我国的特产物种。”
在太原市动物园,可以见到一位志愿者正在向游客介绍保护野生动物。谁也想不到,这位志愿者曾是一名“捕鸟人”。
韩某素来喜爱观赏各种鸟类。经过一番预谋,他来到汾河河道内,架设了捕鸟网。数日后,韩某返回捕鸟网放置处,发现网内共捕捉到6只鸟,他将其中4只放生,剩余2只带回家中饲养。
韩某捕捉的这两只鸟,可不是普通的鸟。经鉴定,涉案的两只鸟为红喉歌鸲(又名红点颏),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而且,太原市汾河景区是禁猎区,当时正处于禁猎期,韩某所使用的捕鸟网也是明令禁止的工具。“韩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狩猎罪。”“鸟类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传花授粉到捕食害虫,维系着自然界的勃勃生机。人为导致红喉歌鸲等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减少,造成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坏。”
晋源区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韩某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承担生态资源修复费用3000元,责令其参加40小时的保护野生动物公益志愿服务。
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根本改善,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晋源区法院通过“劳务代偿”机制,鼓励和引导违法者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使其从生态环境的“破坏者”转变为“守护者”。
水天一色候鸟归!如今,太原汾河水质改善,两岸植被郁郁葱葱,许多市民来到这里“打卡”,欣赏美轮美奂、生机勃勃的“百鸟图”。
在这里,人类与鸟儿和谐共处,一年四季约定“不见不散”。
TA们 不属于鸟笼
红胁绣眼鸟,因羽毛绚烂、鸣唱悦耳,深受人们喜爱,常被作为“笼养鸟”饲养。
平城区的曹某经营一家花鸟鱼店,为了营利,她联络李某(另案处理)欲收购红胁绣眼鸟,李某在运输途中被北京警方查获,所运输的红胁绣眼鸟被北京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接收。
经鉴定,涉案178只红胁绣眼鸟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26.7万元。
“我因为私利,差点伤了保护动物,我知道错了……”庭审中,曹某特别悔恨,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曹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考虑到曹某认罪认罚,其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未遂,且涉案鸟类得到了最大限度保护,因此决定适用缓刑,有效发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优势。”本案承办法官左娟娟说。
平城区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鸟儿不属于鸟笼,它们的羽毛闪着自由的光!
“对捕捞(猎捕)、运输、收购、贩卖的违法犯罪利益链条,人民法院坚持全链条惩治,不仅要惩治前端的非法捕捞、猎捕环节,也要惩治后续的收购、销赃环节。这个案子就体现了这一特点。”左娟娟介绍。
鸟类,是体现生物多样性的“晴雨表”,它们的繁盛与否直接反映了这片土地的生态健康。在美丽山西这幅画卷中,每一只鸟儿都应当自由翱翔、自在游弋。
而人民法院正在执司法之笔,绘就这幅画卷,努力让老百姓乐享自然之美、生命之美、生活之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