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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加装电梯遇阻挠法院判决为民生工程“开路”
编辑:刘强 来源:智慧生活报网 发布时间:2025-08-20 08:2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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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本是破解“出行难”的民生好事,却常因少数业主反对陷入僵局。近日,应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加装电梯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案,依法支持多数业主合法诉求,明确少数业主不得以非正当理由阻挠施工,为民生工程“保驾护航”。
■案情简介
  应县某小区一单元为7层步梯楼,共12户业主。为方便老人、残疾人出行,4至7层的8户业主(占单元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共同提议加装电梯,已完成业主表决、政府公示等法定程序。
  然而,低层业主徐某、郝某以“影响采光、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政策”为由反对,并提交不同意加装电梯的书面意见,导致施工搁置。
  8户业主遂诉至法院,请求排除妨害。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中,郝某同意安装并与其他业主达成调解,徐某仍坚决反对。应县法院依据《民法典》《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相关规定,判决徐某不得对加装电梯实施妨害行为。判决生效后,徐某未上诉。
■法官说法
  法官指出,依照《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明确支持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创造条件推动落实”。本案中,电梯加装可显著改良业主出行条件,改善居住体验,提高生活质量,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契合民生需求。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房屋增设电梯属于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本案中,8户业主的面积和人数均达标,决议合法有效。
  电梯建于楼北阴面,并未对房屋阳面采光造成阻挡且老旧小区无障碍改造可不受原有日照标准限制。《检测鉴定报告》显示建筑“具备加装条件”,规范施工应避免结构损伤。
  本案审理明确了三大示范意义:
  1.明晰法律适用。确立《民法典》“双四分之三”表决规则的核心地位,否定“全体同意”的错误主张。
  2.平衡各方利益。支持多数业主合理诉求的同时,倡导通过优化设计(如玻璃幕墙)、减免费用等方式兼顾少数权益。
  3.助力民生落地。以司法裁判肯定加装电梯的政策价值,引导业主理性表达诉求,破解“加装难”困境,让便民政策真正惠及群众。
  邻里相处,贵在互谅互让。加装电梯关乎“上下楼自由”,尤其便利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法律框架下,多数业主应倾听少数关切,少数业主也需尊重合法决议,共同让老旧小区更宜居。 应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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