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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高空抛物零容忍 这根红线千万别碰
编辑:姚志文 来源:智慧生活报 发布时间:2025-04-09 08:4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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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以来,高空抛物因其隐蔽性和随意性,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不仅破坏了环境,也严重影响居民生活安全及公共安全。近日,潞州区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了长治市首例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宋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4年 12月 3日 1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在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公寓楼六楼室内,为泄私愤将一扇纱窗及一个酒瓶抛掷至楼下,将被害人崔某停放在该处的本田牌车辆顶部砸坏。经价格认定,该车辆损失为733元。
  2024年12月22日,宋某某赔偿崔某3000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从高空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应当定罪处罚。鉴于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潞州区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该案事实,被告人宋某某是在六楼高度约19米的地方将纱窗和酒瓶扔下,时间为上午十点左右,人流量大,会对不特定人员构成威胁,情节严重,且其未通过社区矫正评估,故对被告人宋某某作出依法不适用缓刑的处罚。
  无独有偶。2023年11月一个普通的中午,太原市某医院家属院内也发生了惊心的高空抛物事件。装修工人李某某受业主委托拆除旧装修时,为了图省事,竟将门框、木板等两三百斤建材,从五楼窗户连续抛向楼下的行人车辆通道。
  整整十分钟里,这些建材擦着行人车辆落地,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车辆损伤。
  民警到场时,李某某还满不在乎地说:“又没砸到人,能有多大事?”
  经万柏林区法院审理查明,李某某抛掷的建材具有明显危险性,虽然案发时段人流量相对较少,但该通道属于行人车辆必经通道,随时可能有行人、车辆经过,且李某某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具有放任危险发生的心态,所以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说法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高空抛物罪”作为新罪名单独入刑。《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高空抛物行为容易引发极大安全风险,该行为除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外,还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高空抛物罪如何认定为情节严重?高空抛物罪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从抛掷物品的性质和危险性,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环境三个方面予以认定。如果高空抛物行为发生在人流密集的地点或特定时间,增加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则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在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前提下,如抛掷的物品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足以影响或威胁不特定多数人人身或财产安全,即使高空抛掷后没有严重致人伤亡或重大财物毁损后果,仍属于“情节严重”。行为人明知抛掷物品可能造成的危害而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态,也属“情节严重”。
  法律为何对高空抛物行为零容忍呢?一枚鸡蛋从4楼抛下即可致人头顶起鼓包,从8楼抛下即可致人头皮破损,从18楼抛下即可砸破头骨,从25楼抛下即可致人死亡。高空抛物关乎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高度危险性,望广大群众增强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切勿“以身试法”,从自身做起,养成文明生活习惯,杜绝“随手抛”行为,共同维护我们 “头顶上的安全”。 记者 王泽锋 实习生 王燕楠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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