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过年,孩子们最期待的除了新衣美食,大概就是那装满祝福的压岁钱了。记得小时候,一收到压岁钱,还没捂热乎呢,就被爸爸妈妈以各种理由拿走了,说是帮忙保管。这时候心中总是有个小疑问,这压岁钱到底该谁管呢?是满心欢喜接过红包的我,还是作为家长的大人呢?
■案情简介
樊某和王某在朋友的婚礼上相识,随后陷入爱河。次年,两人正式登记结婚,并生育长子樊某甲、次子樊某乙。
刚开始,夫妻俩的感情十分融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在孩子教育等家庭问题上的分歧愈发明显,夫妻间的感情也逐渐出现裂痕。两人因教育方式和观念的不同再次发生激烈争执,争执过后,王某带樊某甲、樊某乙离开与樊某共同居住处,此后王某及两子一直与王某父母共同生活。
在此期间,王某、樊某曾分别起诉过离婚,均被法院驳回。分居400多天后,樊某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樊某甲、樊某乙名下相应银行存款,其中樊某甲、樊某乙名下的存款系二人成长过程中接受他人赠与所得,共计26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樊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樊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二人平均分割,但对樊某要求分割樊某甲、樊某乙名下存款的请求不予支持,上述存款是长辈基于亲属关系对晚辈进行的财产性赠与,该存款应归未成年人本人所有,樊某、王某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权随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离婚案件分割的财产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压岁钱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樊某在离婚案件中要求分割未成年子女樊某甲、樊某乙名下存款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故驳回该项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压岁钱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民法上将收压岁钱的行为定义为“接受赠与行为”。
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赠与关系即成立。也就是说小孩子接受了压岁钱,赠与就已经完成,原则上不能撤回。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压岁钱有压祟、去惊、辟邪之用,长辈给晚辈发压岁钱寓意平安度过一岁,是对孩子的美好祝愿,所以按照习俗应当归属孩子所有。
法律同样对孩子是压岁钱所有权人加以确认。接受赠与属于民法上纯获利益的行为,不需要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哪怕孩子还未出生,也丝毫不影响其接受来自长辈的祝福。
压岁钱归孩子所有,那么孩子对自己的压岁钱能不能独立支配?父母对孩子的压岁钱等财产性利益有哪些管理责任?
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独立支配处分自己的财产,需要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具体而言,八周岁以下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处分财产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中可以独立处分财产,典型的如购买书本、文具等。
父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有法定保管义务,也就是说子女成年前,父母亲都有财产的保管和支配权,但需要注意的是,除了为维护子女利益外,原则上不得处分其财产。 沁水法院